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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

发布时间 2008-09-26

一、核准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》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。

二、申报条件: 外国合营(合作)者(指外国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);中国合营(合作)者(指中国公司、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)。

三、申报材料:

1、设立合资(合作)企业的申请报告(原件);

2、合资(合作)各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(原件);

3、由合资(合作)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、章程及附件(原件);

4、合资(合作)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外方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(原件),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(原件)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

5、董事会组成名单、合资(合作)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(原件)、董事身份证复印件;

6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(原件);

7、合资(合作)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(包括设备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产地等);

8、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: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(非现金)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(原件),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出口许可证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,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(原件)等。

四、办理程序: 申请人提交材料,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,专文并附材料一式2份报省商务厅(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)。符合条件的,商务厅批复同意设立;不符合条件的,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。

五、承诺时限: 20个工作日(跨部门45个工作日)。

六、收费标准:本项目收取《批准证书》工本费10元,依据是: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皖价费字(1997)55号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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